
- 提醒注意!大廈開放空間未開放時應課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大廈使用執(zhí)照上用途若為開放空間,係原始建造時,為提高住戶生活品質(zhì),於一樓設開放空間供住戶休憩、運動使用,屬於公共設施一部分。依據(jù)財政部1990年9月27日臺財稅第790696591號函規(guī)定,開放空間建築物如無償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者,準予免徵房屋稅。但若加設柵欄,有保全人員控管出入,使用者應僅為該棟住戶特定對象而未開放供一般公眾使用,應取銷免稅,恢復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房屋供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於恢復課徵時,會依各戶主建物不同用途之實際面積比例計算適用不同之稅率來分攤課徵房屋稅。